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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海、空童軍實驗團申請組團準則 

一、 中華民國童軍總會(以下簡稱總會)依據中華民國海、空童軍實驗團輔導辦法之規定,特訂定「中華民國海、空童軍實驗團申請組團準則」(以下簡稱本準則)。
二、 凡欲辦理海、空童軍實驗團之機關、學校、法人團體或中華民國公民五人以上,均需依本準則以書面向總會提出組團申請,經核可後,始得辦理海、空童軍實驗團。
三、 申請組團,均需檢送下列資料:
(一) 有團辦公處所及可供活動之場地。
(二) 合格團長(曾受木章基本訓練)及服務員至少二人(附件一)。
(三) 有二小隊自願接受訓練,年滿14歲以上,具有童軍級別高級以上之行義、羅浮童軍(附件二)。
(四) 有訓練場地使用同意書(附件三)。
(五) 活動場地整合表及社會資源整合表(附件四、五)。
(六) 專業訓練器材清單(附件六)。
(七) 年度訓練及活動計畫表(附件七、八)。
四、 經「海、空童軍實驗團輔導小組」(以下簡稱輔導小組)核可,獲總會編列
團次之書面通知後,辦理團務委員會(委員至少五人)籌組及團務委員會(附件九)、服務員及行義、羅浮童軍三項登記。
五、為顧及海、空童軍活動均為具有高挑戰性之領域,海、空童軍實驗團組團後一年內應有服務員二人以上參加總會舉辦研習,並取得總會核發海、空童軍
服務員證書,若無法完成者,經輔導小組審議後,撤銷其組團。
六、海、空童軍實驗團組團後,未有服務員取得總會核發海、空童軍服務員證書前,不得自行辦理海、空童軍活動,須與具有海、空童軍服務員證書之海、
空童軍實驗團併同活動,或報請輔導小組指派具有海、空童軍服務員證書之服務員協助辦理。
七、海、空童軍實驗團得邀請認同童軍理念,非童軍但具海、空童軍活動專業領域且願為童軍活動義務指導者擔任專業教練。
八、海、空童軍實驗團之童軍,必須取得海、空童軍必備相關知識,經輔導小組
認可者,方可佩帶「海童軍章」、「空童軍章」,並著「海童軍制服」、「空童軍制服」。
九、本辦法經「海、空童軍實驗團輔導小組」審議後,報請理事長核定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*填寫須知指引
前言:海、空童軍為一具有高挑戰性及專業性活動領域,為保障活動之安全,在申請組團前,必須有更周全之準備與相對條件因而作此規劃。
本申請辦法分三部分:
一、 三項登記:
申請辦理海、空童軍組團之單位,依據總會編列團次之書面通知後,向總會辦
理三項登記。
二、 人員檢核:
1. 團長及專業服務員資料表:必須辦理服務員登記,並必須持有總會核發之海、空童軍服務員聘書者。
2. 專業教練資料表: 認同童軍活動,具海、空童軍活動領域專業非童軍身分者,願為童軍活動義務指導者。
三、 訓練、活動場地及器材需求:
1.訓練場地使用同意書: 可提供作固定活動場地並能滿足專業訓練需求,指對場地的使用擁有自由進出無須申請、付費,無任何利益對價之場所。
2.活動場地整合表及社會資源整合表:可提供做為經常性活動之場地,及可取得協助該類童軍推展與活動之單位、團體、個人或其他資源。
3.專業訓練器材清單:可提供做為常態訓練或活動之專業器材。
四、 活動及訓練需求:
1. 年度訓練計畫表:該類童軍之專業性訓練計畫(可另附表單)
2. 年度活動計畫表:常態性活動計畫必須至少三分之一活動與該類童軍有關 

申請組團準則下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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