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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目的: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簡稱本署),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適性揚才理念,及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,以童軍教育為主軸,獎勵推行童軍活動績優個人及學校,俾激勵童軍教育活動之發展。

貳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獎勵對象及名額

一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績優個人: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職員工(含退休人員暨社團指導老師),每年獎勵40名為原則。

二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績優學校

(一)高級中等學校:每年獎勵至多10校為原則

(二)國民中學:每年獎勵至多20校為原則

(三)國民小學:每年獎勵至多40校為原則

參、送審方式:由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教育局(處)依本實施計畫相關規定辦理初選(審)作業後,將推薦之個人及學校資料送本署複審,薦送名額及校數原則如下。

一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績優個人

(一)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含公私立高中職校、國民中小學)之教職員工由服務學校薦送,每校1名。

(二)送署績優個人名額,以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教育局(處)依所在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數每100校薦送1名績優人員為原則【未滿100校得推薦1名】。

二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績優學校

(一)高級中等學校:每20校薦送1校【未滿20校得推薦1校】。

(二)國民中學:每40校薦送1校【未滿40校得推薦1校】。

(三)國民小學:每100校薦送1校【未滿100校得推薦1】。

肆、評選作業

一、評選作業分初選(審)及複審。

二、初選(審)由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教育局(處),依本實施計畫所訂之評選指標組成初選(審)小組辦理。

三、複審

(一)評選作業由本署聘請童軍專家學者、社會公正人士及本署行政人員代表7人至21人等組成評選小組。並由本署署長擔任召集人、副署長擔任副召集人,學務校安組組長擔任執行秘書。

(二)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總委員數之三分之一,評選小組委員之迴避,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
四、辦理期程: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教育局(處)於每年12月底前完成薦送作業,本署隔年1月底前完成複審作業,2月中旬前公佈績優個人及學校名單,並於35舉行頒獎典禮。

伍、評選指標

一、績優個人

(一)童軍教育活動:童軍團年度活動、參加全縣(市)性活動、配合學區辦理活動、參加(省級以上)全國性活動、參加國際性活動,佔分數比例35%,共35分。

(二)童軍教育服務:參與學校服務、參與社區服務、參與全縣(市)性服務、參與全國性服務、參與國際性服務,佔35%,共35分。

(三)童軍教育研習:參與全縣(市)性研習活動、參與全國性研習活動、參加國際性研習活動,佔分數比例20%,共20分。

        (四)特殊事蹟:特殊貢獻獲表揚者,佔分數比例10%,共10分。

   二、績優學校

(一)童軍教育行政:組織童軍團,並完成三項登記、編列經費概算、擬定年度活動計畫、成立童軍社團,佔分數比例20%,共20分。

(二)童軍教育活動:童軍團年度活動、參加全縣(市)性活動、配合學區辦理活動、參加(省級以上)全國性活動、參加國際性活動,佔分數比例25%,共25分。

(三)童軍教育服務:參與學校服務、參與社區服務、參與全縣(市)性服務、參與全國性服務、參與國際性服務,佔分數比例25%,共25分。

(四)童軍教育研習:辦理童軍教育研習、參與全縣(市)性研習活動、參與全國性研習活動、參加國際性研習活動,佔分數比例20%,共20分。

(五)特殊事蹟:特殊貢獻獲表揚者,佔分數比例10%,共10分。

陸、附則

一、獲獎個人及單位由本署公開表揚,將其優良事蹟上網公告,並頒發獎座及獎狀。

二、獲獎勵表揚之績優機關相關單位承辦人員及獲獎個人,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及規定敘獎。

三、獲獎個人及單位於3年內不得再行申請。

四、各獎項獲獎個人及單位,如有申請、受推薦事蹟不實,經本署查證屬實者,撤銷其得獎資格,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。

 

獎勵推行童軍教育績優個人及學校實施計畫

獎勵推行童軍教育_自我評鑑表

績優學校評選申請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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